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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锦锡律师实务研究:“六合彩”赌博的三种常见罪名及辩护思路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试玩- APP下载

发布日期:2026-05-04 23:03:12 浏览次数:

  PG电子,PG电子官方网站,PG电子试玩,PG电子APP下载“六合彩”是中国香港地区马会发行的彩票,是香港唯一公开、合法发行的博彩活动,目前也只能在中国香港地区接受投注。所以,中国大陆其实并不存在单位、组织被委托进行“六合彩”投注的相关业务,所有以类似名目进行的六合彩活动,均为私彩,即国内庄家私自设立、参照六合彩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让参赌人参与“买码”对赌的赌博活动。然而, 凭借高额非法利益与广泛传播性,地下六合彩在多地民间蔓延,逐渐形成庄家、多层代理、写单人等分工明确的链条化运作模式,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市场秩序。

  冯锦锡律师在赌博相关罪名刑事案件办理中,成功经办多起不同情节的赌博案件,办案地域主要集中于福建省福州市。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冯锦锡律师针对案件涉案情节轻重制定精细化辩护策略,既实现多起案件缓刑的轻判理想结果,帮助当事人有效避免实刑服刑;也针对涉案情节较重的开设赌场案件开展专业辩护,依法争取合理量刑,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为当事人缩减刑期,展现出此类案件中成熟的辩护经验与出色的刑辩实力。

  司法实践中,地下六合彩相关行为的定性争议突出,常涉及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三种罪名认定。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梳理地下六合彩三类核心入罪情形,并针对性提炼有效辩护思路,为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辩护实务提供参考。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行为不限于传统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其他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类赌博只有四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地下六合彩如果以赌博网站为媒介,庄家在赌博网站上开设类似六合彩的玩法形式,并通过设定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层级来接受赌客的投注,在此种情形下,六合彩仅为赌博活动的载体,其实际行为更符合“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开设赌场的司法解释规定。

  案例索引3:(2026)赣0783刑初8号 叶某甲;谢某甲;赖某庚;赖某甲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旨: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赖某庚、谢某甲在龙南市城区通过其上线叶某获取投注澳门、香港“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新澳门”的代理账户,并约定按其赌客在平台下注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返水佣金进行获利。期间发展容某、叶某甲、赖某甲、叶某乙、钟某甲等人为会员,会员通过会员账户自行下注参赌或者由上述会员收取各自发展的赌客的“六合彩”码单在赌博网站代投注。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甲、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赵某为非法牟利,利用“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代理账户,开设会员赌博账户给同案人赵某龙(已判决),同案人赵某龙再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转投至上述会员赌博账户。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仍为其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

  案例索引5:(2024)闽0103刑初482号 黄某甲、陈某甲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旨: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悟岩一品茶艺居内,以香港六合彩、澳门六合彩开奖结果为依据,接受他人报号后,向“天子俱乐部”等赌博网站进行投注,或者通过微信群进行投注,从中收取投注总金额0.5%进行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赌客投注后,报送至黄某甲处并负责结算,帮助被告人黄某甲赚取赌博投注总额的抽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仍帮助接受投注并负责结算,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涉案金额达316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达15万余元,其二人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又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前文可知,六合彩在我国大陆属于未经国家批准的私彩活动。其中,这一私彩活动的常见模式之一——坐庄对赌模式,可概括为:行为人私自坐庄,自行设定规则和赔率,发展代理商并通过互联网、微信、短信等渠道进行发行、销售,接受投注,依据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进行兑付。这种模式中,庄家与投注者之间形成直接的对赌关系,输赢由庄家自行承担。对庄家而言,这属于发行行为,对代理商而言则属于非法销售行为,以上行为模式均以触及了“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

  案例索引1:(2020)闽0111刑初279号 黄某、杨某、王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其提议,伙同被告人杨某、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区大门口的阿滨便利店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收取“六合彩”投注资金。被告人黄某是上线庄家,被告人杨某、王某负责开单、收单。开奖后杨某、王某与黄某以现金、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并将相关款项交付黄某。…截至案发,该投注点共经营“六合彩”90多期,每期平均收取3000元左右,共收取投注金额280000元左右,杨某、王某从获利25200元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结伙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80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

  裁判要旨: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家中充当“六合彩庄家,接受下线黄春元投注“六合彩金额共计2503421元,从中非法牟利。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收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50342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六合彩”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中,并非所有涉“六合彩”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或开设赌场罪追诉,有两类行为会以赌博罪追究责任:

  一类是行为本身即属于赌博性质,与非法经营无关。具体而言,“六合彩”案件中,庄家及代理人常涉及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但对于普通赌博者而言,其行为本质是借助运气、技巧等因素竞猜赢取财物,并未实施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的行为,仅是将“六合彩”开奖信息作为赌博输赢的衡量标准。实践中常见的模式的是,通过微信群直接接收他人投注,或由中间人员接收投注后转至上家,以上家自行确定的开奖结果作为输赢结算依据。此类行为既与赌博网站及网站代理无关,也不具有公开性和经营性,相关人员亦不具备对赌博活动的管理、控制职能,完全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赌博罪定罪标准,应认定为赌博罪。

  另一类则是福建地区的特殊规定,若该“地下六合彩”的经营行为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定罪追诉标准,则进而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的,分两种情形定罪处罚:一是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未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但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赌博罪标准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那些利用“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牟利,但未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的行为,则会按照该座谈会纪要,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的开奖规则揽注猜码聚众赌博,收受下家结算后的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161470元,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黄某乙、戴某甲合伙坐庄及向上家转报六合彩码单计赌资639.22万余元;同时为黄某乙、戴某甲、黄某丙向上家报送他们收取的下家六合彩码单计赌资201.74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水钱”20000余元;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其系怀孕妇女,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303条,赌博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远低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时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的赌博活动,辩护的首要目标是争取认定为刑罚相对较轻的赌博罪,而非量刑更重的开设赌场罪或非法经营罪。其核心辩护理由可从以下两点出发:第一,行为特征不具有公开性,若涉案行为仅限于熟人、亲友之间的小范围、非公开的聚众赌博,并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揽赌客,则缺乏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公众性”特征。第二,行为性质不具有经营性,庄家或写单人若仅为偶尔组织赌局、代收赌注,并未将赌博活动作为一项持续、稳定的“生意”来运营,则与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经营控制”本质有本质区别。

  裁判要旨: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扰乱国家彩票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更正。抗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混淆了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界限,将李某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他人竞猜对赌输赢的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接受投注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79672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原判定性错误,抗诉机关关于该点抗诉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行为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表面看,非法经营罪第二档最高刑可达十五年,高于开设赌场罪的十年上限,这容易让人产生非法经营罪量刑更重的误解。然而,针对“六合彩”类案件,非法经营罪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存在标准缺失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的行为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具体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此类行为原则上只能适用第一档量刑,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法适用第二档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反观开设赌场罪,其“情节严重”的标准不仅明确而且门槛相对较低。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有具体量化标准,例如抽头渔利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等。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当事人就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若涉案金额、人数低于上述“情节严重”的门槛,开设赌场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区间基本重合,均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在罪名定性上不必刻意区分。因此,从非法经营罪和开设赌场罪最终可能面临的刑罚角度考虑,当当事人接受投注金额在3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接受投注人员在120人以下时,在罪名定性上无需过多纠结,当事人面临的刑罚一般会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而当“六合彩”接受投注金额在30万元以上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辩护,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更为有利。

  案例索引9:(2020)闽01刑终568号 高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审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累计金额185391元,营利所得47086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高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其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罚金刑量刑过重。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以香港“六合彩名义独自开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揽注猜码,累计金额人民币18539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7086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高某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地下六合彩作为未经国家批准的非法私彩,无论以坐庄对赌、网络平台代理,还是聚众揽注猜码等形式出现,均已突破法律边界,轻则构成赌博罪,重则触及非法经营罪与开设赌场罪,面临有期徒刑、罚金乃至没收财产的严厉惩处。本文结合冯锦锡律师的实务辩护经验对六合彩三种常见罪名做出分析。由于此类案件定性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因此涉地下六合彩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精准区分行为模式,即紧扣行为是否具备经营性、公众性、网络代理属性,优先论证该地下六合彩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特征,结合证据与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以争取轻判;若案件不具有赌博罪特征且处于大额涉案的情形下,则需围绕非法经营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分,结合量刑标准,选择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定性,争取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